全民“主播”背景下网络直播行业存在的法律问题及治理路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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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30 16: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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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全民“主播”背景下网络直播行业存在的法律问题及治理路径探析一、当前网络直播行业存在的法律问题(一)直播带货消费维权问题激增,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诸多挑战近年来,随着我国信息技术的进步和互联网的普及,电子商务行业高速发展,特别是一线明星、流量网红的加入使得“直播+电商”的网购新模式已成为商品销售的新潮流。然而,随着网络直播带货营销模式的“爆炸式”发展,伴随而来的直播带货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肆意夸大产品功效、虚假宣传、刷单炒信、数据注水、价格误导等消费维权投诉也居高不下。据中国消费者协会和相关研究机构发布的报|告显示,有37.3%的受访消费者在直播购物中遇到过消费问题,其中产品质量问题占32.35%,虚假宣传问题占31.64%,价格欺诈问题占30.21%[1]。如何规范直播带货,依法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已成为当前网络消费市场治理的焦点。(二)未经许可,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和人身权当前,观看直播已成为人们“快餐式”消费的一种生活方式,在“直播+”商业模式驱动下,很多主播为了提升自己的关注度,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在直播中翻唱或使用他人音乐作品、分享热播影视剧、向公众直播演唱会或体育赛事等,以此来吸引粉丝打赏、获|取经济利益的现象已成为目前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的“重灾区”。受流量经济的驱使,网络直播不仅侵犯人们的智力成果,更严重侵犯人们的人身权。例如,贴身式直播追热点、曝光隐私使一些公众人物的生活和工作不堪其扰,堪称网络环境的一大公害,严重挑战了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律底线。(三)传播色情、赌博及低俗表演危害社会公共秩序 网络直播行业在繁荣发展的同时,一些乱象也层出不穷,据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近年来通报的网络直播专项整治典型案件显示:部分直播平台主播低俗表演引诱打赏,公然从事淫秽色情表演、网络赌博和网络诈骗。例如,202|1年,广州警方捣毁的一个利用网络APP进行的淫秽直播、网上开设赌场的跨境犯罪集团案件,仅注册主播就达3000余人,累计注册用户达千万人,APP月流水超过2亿人民币。除此之外,宣扬暴力、散布谣言、教唆犯罪,甚者一些虐杀动物、打架斗殴、校园霸凌的画面在直播里也时有出现。这些触目惊心的网络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了网络生态,危害了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群众对其深恶痛绝,行业整改治理刻不容缓。(四)逃税漏税现象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根据艾瑞咨询发布的《2021年中国直播电商行业研究报告》显示,2020年中国直播|电商市场规模超1.2万亿元,年增长率为197.0%,预计2023年直播电商规模将超过4.9万亿元。巨大的市场利益催动了全民“主播”时代的到来,截至2020年,我国主播从业人数已经超过120万人。不少直播大咖年收入过亿堪比一线明星。暴利之下,直播行业逃税漏税乱象丛生,部分网红主播偷逃税手段五花八门,通过隐匿个人收入、改变收入性质等方式偷逃税款,数额触目惊心。据媒体报道,带货主播薇某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隐匿个人收入、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等方式偷逃税款达6.43亿元,其他少缴税款0.6亿|元,税源的大量流失严重扰乱了税收征管秩序,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二、网络直播行业相关法律问题产生的原因(一)行业准入门槛过低虽然早在2018 年8月,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网络直播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对主播实名制进行了明确要求,但实践中实名制发挥的过滤和筛选作用还比较有限。目前,受“流量至上”“金钱至上”等错误价值观的诱导,一些三观不正、素质不高的人员要想进入网络直播行业,只要已成年,在网络平台完成注册后|,不用通过任何培训,就可凭借一个麦克风、一个摄像头在网络空间里“掘金”。从业人员的教育层次、职业素养、道德水准良莠不齐,在商业利益面前,不少主播频频“出格”,不断突破法律红线、挑战道德底线,使得网络空间乌烟瘴气,广大青少年深受其害,群众深恶痛绝,反映强烈。(二)行业专项立法滞后笔者梳理了一下近年来国家相关部门出台的涉及网络直播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主要有:2016年9月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的《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6年11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2018年2月发布的《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要求加强网络直播答题节目管理》的通知,2018年8月全国扫黄打非办等6部门发布的《关于加强网络直播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2019年10月广电总局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强“双11”期间网络视听电子商务直播节目和广告节目管理的通知》,2020年11月广电总局发布的《关于加强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管理的通知》,2021年2月国家网信办等7部门发布的《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21年3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4月国家网信办等7部门发布的《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2022年3月国家网信办等3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2022年4月广电总局、中宣部发布的《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平台游戏直播管理的通知》,2022年6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文化和旅游部联合发布的《网络主播行为规范》等12部部门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网络直播作为一种新兴的互联网展现形式,已渗透到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据有关媒体报道:截至2021年年底,我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已达7.03 亿,占网民整体的|68.2%。网络直播涉及人群之多、影响范围之广不是仅靠散见于几个部门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就能实现对纷繁复杂的网络直播行为进行综合治理的。同时法律位阶较低,威慑力不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散乱,与基本法律衔接不紧,缺乏系统性,造成网络执法困难重重,导致网络直播问题频出,所以加快网络直播专项立法势在必行。(三)监管主体混乱近年来,针对直播行业出现的乱象,国家相关部门密集出台了管理政策[2]。但网络直播是一个复合型的形态,相关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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