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保护路径研究

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保护路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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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30 16:2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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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保护路径研究随着人工智能产品数量的不断增加及涉及面的不断扩展,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保护所引发的问题日益突出[1]。若没有相关的法律保护和规范,不能合理配置相对复杂的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权利,势必会给整个人工智能产业带来不利影响。因此,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保护的路径研究非常重要。一、人工智能及其生成物的概述(一)人工智能的定义人工智能是根据数字计算机或数字计算控制器模拟、拓展人的智能,通过环境感知、获得知识并利用知识得到最优成果的方法、技术及应用系统。(二)人工智能生成物内涵界定和特点1.人工智能生成物内涵界定人工|智能生成物,是指利用算法规则、大数据建设人工神经网络,通过计算机编辑程序自动生成的和人类创作作品相似的表达。2.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特点人工智能生成物主要具有如下特征:(1)非完全独立。尽管部分人工智能程序能够实现自主学习,但其创作却不能完全独立操作。人工智能生成物要依靠人类的意志获得,主要是辅助人类完成创作;(2)无情感意识。人工智能没有作品创作的意识,无法感知人工智能生成物要表达的情感,创作没有目的性,作品属于无意识创作;(3)创作高产出。在科技飞速发展的今天,人工智能学习效率不断提高,创作成果也在不断增加。人工智能生成物不但和人|类创作相似,且创作产量非常高。二、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保护的必要性与正当性 (一)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保护必要性随着深度学习等相关理论的出现和运用,全球的人工智能产业得到了快速的发展。我国是人工智能的发展国家,也是人工智能产业的受益国。预计未来十五年,人工智能产业可以推动我国劳动生产率提高35%,经济增长速度提高2.1%。人工智能生成物是人工智能创作的产物,在诗歌、音乐、电影等创作领域已取得了丰富的成果。然而,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法律属性依旧较为模糊,在其正当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如何维护其合法权益成为亟待解决的实际问题。人工智能利用|自我深度学习,能够在不同的文化领域中创造出不同的作品,且和人类创作作品相似。因此,随着人工智能生成物数量的增加,认定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的归属,加强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保护是非常必要的。(二)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保护正当性知识产权是人类对自己智慧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特殊权利,它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首先,目前已经存在的人工智能生成物,包括音乐、小说、电影等,都属于文学艺术创作的范畴,并没有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其次,虽然目前国内法律体系尚未对独创性作出明确的界定,但是,人工智能生成物|是由人工智能自我创作所获得的作品,满足独创性的要求;最后,按照思想和表达两分法,著作权保护的是思想外部表达,而不是思想本身。《著作权法》是一种保护利益均衡的法规,它不仅能合理地保护作者的个人权利,而且还能促进社会文化的交流和分享,使公众和个人的合法权利达到利益平衡。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能够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最大的争议在于人工智能非自然人[2]。由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智力表达成果本身,因此,其作为人工智能在艺术文学领域中独立创作的表现成果和自然人作品同样可以成为著作权客体,得到排他性保护,其在《著作权法》中也应该得到相应的保护|。三、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权利归属 (一)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权利人定位目前,国内尚无关于认定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归属的法律法规。关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归属问题,目前学术界众说纷纭,一直存在着争论。例如,一些专家提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应当归其设计者所有。该观点指出,设计者利用数字计算机让人工智能在接受任务之后完成创造性的工作,包括解析指令、查找数据,直到完成创作工作。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产生依赖于核心算法的研发与优化、数据的供给,而这些也属于人类的创造性活动。人工智能生成物其实就是人机之间协作的创作成果,在人工智能生成物创作的过|程中储存的文字和语言模式都是由人类的创造者所创造出来的。其他学者则主张,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应当属于人工智能的拟制法律人格,也就是人工智能自身。但不能把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归属权定位为“电子人格”,因为如果其“作品”存在问题,那么就会对人类社会造成严重的影响,而其又不可能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当前的人工智能虽然具备自主判断和对信息的辨识能力。但作为法定主体,其在法定义务承担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不应将其与自然人、法人直接等同。(二)人工智能生成物在著作权上的定性当前,学术界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物独创性存在抵制,主要是因为它是由算法、|规则和模板组成的产物。如果不存在系统自身的运算错误,那么所产生的结果就是固定不变的,无法体现出作者的个性。然而,人工智能并非简单的输入和输出,而是会根据外界环境的变化,不断地改变创作的内容,而不仅仅是简单的应用算法、规则和模板的产物,也具备人工智能自身的独创和自主能力,有时甚至可以超越人工智能设计者的创作范畴。著作权最主要的特点就是独创。一部作品能否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取决于它的独创性。WIPO将其定义为:“一部著作是由作家本人创作,并非或根本没有抄袭其他著作。”[3]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价值,不仅仅在于其本身就是人工智能的结果,|更在于其有别于人类大脑的智慧成果。不管这些智慧成果被视为“产品”或“创造物”,它们与人类大脑所创造的结果是有区别的。其出现或创作仅表明人类智慧成果的多样性,而非人类智慧成果的单一性。所以,从《著作权法》的角度来看,人工智能生成物具有自主性与独创性。 (三)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归属认定标准在认定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的归属时,应当遵循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在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保护中,要真正落实给相关自然人,并按照权利和义务的对等原则来认定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保护权的归属。在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归属问题上,应当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并|根据人工智能拥有者和使用人的有效协议,来决定其权利的归属。从激励技术创新、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着手,构建以知识产权人为主体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如果没有相关协议,可以根据《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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