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纠纷:法院通常以装修工程的实际造价鉴定结果为审判依据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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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8-18 01:5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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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律师:法院通常以装修工程的实际造价鉴定结果为审判依据张雷律师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关注三个方面的主线问题,质量、工期、价款。其中价款可以由当事人在装修合同中予以约定。约定的方式可以采取固定总价、固定单价等方式。也可以将2000定额或08清单等类似行业规范作为定价依据。而法院通常对装修工程的造价问题,依赖专业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以下面一则案例予以说明。案例评析2011年12月07日朱先生与上海某室内装潢设计有限公司(简称装修公司)签订《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约定由装修公司为朱先生嘉定区某房屋进行装修。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总价款为闭口价28800元;工期自2011年12月08日至20|12年01月15日止。朱先生应在工期过半油漆工进场前支付工程款的95%,竣工验收合格当天付清工程款。装修公司按约进场施工。后朱先生也支付给装修公司装修款2万元。(张雷律师:在洽谈过程中,装修公司承诺自己是专业从事装修工程的公司,绝对可以保证工程的质量。而朱先生也对28800元的总价款感到满意。)但在工程基本完工时,装修公司却擅自增加的原报价单之外的工程量和用料向朱先生索要工程款。朱先生对此非常不满。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1确认双方签订的《上海市家庭居室装修装修施工合同无效》;2装修公司向朱先生返还装修款2万元;3对已经实际完成工程质量经验收合格的工程以成本价据实结算。(张雷律师:朱先生选择将和合|同无效作为诉讼请求,并不妥当。合同是否

1有效,并不能当事人单方面的意思决定。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装修公司向朱先生索要了远超过28800元的工程价款。)而装修公司则称,系争工程已经于2012年01月15日就交付给了朱先生使用,施工也不存在质量问题。所有的工程量增减均是按照朱先生的要求所做。朱先生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剩余的工程款。于是装修公司提出了反诉,要求判令朱先生向其支付尚欠的工程款27505元。(张雷律师:反诉是指诉讼中的被告,可以就其主张向法庭提出诉讼请求,以期待获得法院判决的支持。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中,本诉反诉合并审理的情形较为常见。对超过合同内的工程价款,双方并没有明确约定金额|,容易产生纠纷。)审理过程中,为了查明系争工程的造价,法院经当事人申请委托了上海中世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对工程的造价进行了审价。最终形成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结论为系争工程已经完成的总造价为40072元,其中合同内项目17895.62元,超工程量项目247.24元,合同外项目21929元。对于审价的结果,朱先生认为超工程量和合同外项目,都是装修公司未取得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进行的施工,对该部分的审价结论不认可。而装修公司则认为自己公司的部分装修工程的人工费高于上海市2000定额,所以应当按照自己公司的实际投入标准进行计算。(张雷律师:鉴定结论中的工程量是根据现场实测的数据进行的计算,并且计算的依据,|是上海市的2000定额。审价不包括对工程质量进行的鉴定。所以

2朱先生和装修公司的辩解都是不成立的。)后来经法庭释明,朱先生决定变更诉讼请求。变更为放弃第一、第二条诉讼请求,要求法院确定系争工程造价为鉴定结论中合同内项目金额17895.62元和经自己同意的加封阳台的增加费用5639元。(张雷律师:朱先生仍然坚持,超过合同之外的工程量变更不应当支付价款。如果双方能够在合同中约定,所有增加的工程量均需取得业主的同意后方可施工,未经业主同意的任何工程量增加,业主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则可以更好的保护朱先生。因为法律不保护强制得利者。)最终法院给出了其判决理由,审价部门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程序合法、|内容客观公证,应当予以认定。工程量增加或减少后,工程总造价也应当据实予以调整。系争工程的总造价确定为40072元。朱先生仅仅支付了2万元,尚欠工程欠款20072元,应当向装修公司支付。朱先生虽然提出了工程质量问题,但未能提供确凿证据予以证明,故不能成为拒付装修公司工程款的合法理由。遂判决:朱先生向装修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20072元。(张雷律师:本案中,法院最终以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结论作为裁判的依据,确定朱先生应当按照该金额支付工程款。而朱先生因为没能够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所以其抗辩理由未得到采信。如果朱先生能够对施工的每一个环节和验收的结果进行拍照、摄像取证,并参照如《上海市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新标准》进行说理,则应当会取得很好的诉讼效果。但本案较为遗憾。)

32013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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